工会无故不当被告省高院就涉及工会案件出台意见本报记者 董蓓 通讯员 凌林
本报讯 工会的财产和民事责任都是独立的,工会特定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作相应延长。近日,省高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切实保护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对各级法院审理涉及工会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指导。 《意见》指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一经建立就具有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则依民法通则规定取得。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其财产和民事责任都是独立的,其所在单位被起诉时,若工会没有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其中,就不能将工会一并列为被告,不能判决工会承担责任,也不能对工会的财产、经费账户等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措施。 单位拒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如何处理?《意见》将支付令的征询程序规定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必经程序,视被申请人对拖欠经费事实及数额是否有异议,及申请人是否同意,就全额或无异议部分签发支付令,并规定案件收费“一费制”,不得因标的大而提高收费或拒绝受理。 《意见》还规定,工会的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劳动合同,应等同于担任工会职务的期间延长。职工因工会工作或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可判决恢复工作,或给予年收入2倍的赔偿和有关补偿。 |